本网盐城讯:执行现场:滨海县某液化汽站。

执行时间:清晨七点。

执行法官:滨海法院于晓华。

在我执行的案件中,至今想起仍然难忘的是在液化汽站里发生的一幕:被执行人亲属企图点燃液化汽罐制造爆炸,所幸在他冲进现场后在打火机拿出来之前,就被我发现,一场灾难得以避免。

那是一个空气清新的早晨,受院里指派,我协助灌南县法院执行我县某液化气站一案。灌南县法院孙院长带领执行局十人、司法警察大队七个人和我院两人分乘三辆警车开往执行现场。由于雾比较大,我们开了一个半小时,比平时多用了一倍的时间。抵达现场后,按照惯例,我们对执行现场首先进行仔细的观察,发现液化气站正在营业,有两辆卡车在批发液化气,还有五、六个人骑自行车在换装液化气钢瓶 ,站里有六个工作人员正在忙碌地经营。清脆刺耳的警笛声后,灌南县法院执行局顾局长宣布清理执行现场,其他人员离场。一阵嘈杂声过后,场地上只剩下几个工作人员,很快被控制。当我们正在清点财产时,从厨房旁一个不起眼的侧门里,突然窜出被执行人的小女婿杨大顺,带了五个社会闲杂人员 , 一边走一边叫嚷:“看哪个敢执行!”说完就往储气罐旁冲。就在那一刻,我看见他从口袋里想掏什么东西,来不及仔细思考,我立即上去扭住他的手,在其他同志的配合下,以最快的速度将杨大顺带离现场,从他的手里夺下一个打火机,一起重大恶性事故得以避免。后杨大顺被司法拘留十五天。

这次执行回来的当天,我在执行工作日记里记下了这样的话:在执行的现场,每一个哪怕再小的细节,都不可以忽视,执行法官的细心,事关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