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形成锁链 借条“死有对证”
作者:王元元 发布时间:2008-01-02 浏览次数:1184
本网盐城讯:日前,东台法院运用证据规则判决一起借款人死亡,债权人起诉借款人的继承人,要求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庭审中,原告陈某向法庭提交了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但被告一再坚持对此笔借款毫不知情,不予认可。法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将借款事实存在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因借款人系某单位出纳会计,原告陈某向法庭提交了借款人所在工作单位财务账册中有借款人制作及其签名的部分记账凭证以及借款人向信用社贷款的借据、贷款证申请表、借款合同等,同时向法庭申请借款人生前的四位同事出庭作证,证明借条的笔迹与财务账册中的笔迹完全相同,从而证明借条系借款人亲笔书写。
法院根据原告的举证,认定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共同指向待证事实,形成证据锁链,已构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证明借条系借款人亲笔书写。据此,法院判决四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