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日前的一个星期一早上,沭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审判庭中围坐着不少人,他们当中除了法官、当事人外,还有某乡镇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镇、村干部。这是沭阳法院刑事审判庭参考民事调解模式邀请上述人员参加刑事和解的新做法。在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最终促进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当法官对被告人宣判缓刑后,被告人吴某激动不已,用颤抖的声音说:“我会珍惜法院给我重新做人的机会,在以后的生活中,无论遇到什么样的情况,都不会用过激的手段处理问题!”被害人谢某平静地说:“感谢法院认真细致的工作,解决了我们之间的矛盾,又让我得到了赔偿!”。

吴某与谢某原本是同村乡邻,有宿怨。五一节前的一天下午,吴某手持木棍追赶谢家的山羊,双方因此发生口角进而撕打,吴某用棍击打谢某的手,致谢某左手骨折构成轻伤。谢某入院治花医疗费二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吴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并多次对此案的民事部分进行调解而未果。双方矛盾十分尖锐。这个并不复杂的案件让承办法官陷入了深深的思考。若单纯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一判了之,可能使被告人吴某产生仇视社会的心理,难以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决不能就案办案,应当体现以人为本、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重教育挽救涉案人员。承办法官把准该案脉搏后,了解双方多年积怨的原因后,会同乡镇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镇、村干部向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谢某讲述了邻里相处应当宽容、互助、互谅互让,决不能因为鸡毛蒜皮的事情而大打出手。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取得案结事了的效果。

法庭宣判后也就出现了开头的那一幕情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