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非“一时之需”系“长久之计”
作者:袁祥 发布时间:2010-03-15 浏览次数:1871
“坚持能动司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它不是人民法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时之需’,而是关系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长久之计’。”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过去的一年,人民法院工作亮点纷呈,成效显著。“我感到,过去的一年,人民法院工作最大的
特色和最大的亮点是:坚持能动司法,依法服务大局。”公丕祥说,“人民法院以能动司法的实践,为我国成功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在全球率先实现经济形势总体回升向好,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国际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中,人们对能动司法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把握。公丕祥指出,“所谓能动司法,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在我国,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重要的建设者和捍卫者。人民法院履行这样的职责,就必须自觉把工作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之中,努力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公丕祥强调说,“因此,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能动司法不动摇,不断深化能动司法的研究、教育和实践,建立健全能动司法的长效机制,切实把能动司法作为司法功能的基本定位,更加积极主动地回应司法的社会需求,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公丕祥提出:要切实把能动司法作为司法运行的基本方式,更加注重通过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解释法律规则、灵活采取司法措施、能动干预当事人诉讼
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等方式,使司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把能动司法作为司法活动的基本效果,更加重视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法服务大局与维护群众权益的有机统一,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有机统一,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的有机统一。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目标和战略举措,也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服务大局的主攻方向之一。”公丕祥特别强调人民法院要强化能动司法意识,服务经济转型升级。
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最根本的就是要把经济发展纳入科技进步的轨道,调整经济结构,推进自主创新。自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任务以来,江苏省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司法促进自主创新、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职能作用,把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纳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之中加以谋划和部署。2007年到2009年,全省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纠纷案件5678件,加强对生物、医药、信息等领域核心专利以及版权、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
公丕祥认为:“当前,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后国际金融危机时期我国在国际竞争中抢占制高点、争创新优势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关乎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战略抉择。”他表示,将不断强化能动司法意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促进江苏省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公丕祥从五个方面阐述了如何强化能动司法意识、服务经济转型升级的思考:一是要促进结构调整;二是要推动自主创新;三是要坚持平等保护;四是要做到适度保护;五是要健全工作机制。
“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加快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对于保持江苏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极为关键。”公丕祥认为,“知识产权审判通过依法界定知识产权归属、调节知识产权交易关系和制裁各类侵权行为,使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和竞争优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市场竞争力,这对于促进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