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城区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坚持做到“七快四个一样”,深受社会各界的好评。近日,经过多方努力,顺利执结一委托执行案件。权利人苏州市申龙电梯有限公司在该院顺利拿到12万元的执行款。
  苏州市申龙电梯有限公司与宿迁市人民商场有限公司定作合同一案,吴江市人民法院于二00三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02)吴民二初字第0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宿迁市人民商场给付原告苏州市申龙电梯有限公司货款140000元,逾期违约金4665元,合计14466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640元。判决生效后,于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申请吴江市人民法院执行,吴江市人民法院于二00三年七月十五日委托宿城法院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宿迁市人民商场有限公司改制不久,外债累累,仅在该院执行的案件就10余件,标的近百万元。一时无一次性给付现金能力,以北京213牌吉普车等物折抵部分、部分给付现金和分期分批给付12万元,申请人均表示不同意。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树立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形象和宿迁对外的良好形象,该院分管执行的副院长董武同志亦参与执行。院长颜江宁同志,放弃大量的休息时间,亲临执行一线,多次与被执行人的法人代表谈话,耐心做其思想工作,并严肃指出拒不履行或不能积极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主动与权利人联系,终于使双方当事人于2003年11月17日上午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宿迁市人民商场法人代表等公司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齐人民币12万元,当场兑现,使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文章出处: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