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公证处不该撤消自己4年前做的一份公证,市民丁敏(化名)一纸诉状将公证处告上了法庭。日前,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丁敏的诉讼请求。
  丁敏自1983年后一直与父母住在同一套公房里,每月支付一定的租金。1999年,丁敏决定拿出部分积蓄以自己的名义买下该公房,同时保证父母在此房中的居住权。主意拿定后,丁敏遂在母亲邵某的陪同下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当时其父没有到场,只有母亲在公证材料上签了字,其母还告知公证人员丈夫知道此事,同意公证。但今年9月,丁敏的父亲突然以当时没有委托妻子签字,也不赞成女儿买房为由向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撤消4年前的公证。公证处经调查后发现,此份公证材料上的确没有其父丁某的签名,公证时其父也确实未到场。公证处随后根据相关程序撤消了该公证协议。
  针对此事,丁敏认为,公证处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无权撤消该协议,并表示此份公证的内容的确经过父亲同意了,她还拿出了公证处当年送达的协议书,上面也确有其父亲的签名。公证处则认为,这份协议书与公证处的存根有出入,签名是伪造的。
  玄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敏不能证明当年的公证是受父亲委托而办理,公证处的撤消行为并无不当,因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