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审结一起因暧昧电话引发的离婚诉讼案
发布时间:2003-12-23 浏览次数:3936
丈夫与异性女子的30分钟暧昧电话,让妻子偷听得真真切切,实在无法忍受。随后夫妻矛盾引发并愈演愈烈,丈夫先将妻子告上法院要求离婚,后因故又撤诉。丈夫刚撤诉,妻子立马又将丈夫告上法院,要求离婚。2003年12月2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这对夫妻离婚,并依法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作出了判决。7年的美好婚姻,就这样毁于丈夫的30分钟暧昧电话。
现年38岁的李女士与40岁的刘先生,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居试婚半年多后,双方感情很好,此后正式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生下可爱的儿子,三口之家虽谈不上富有,但夫妻恩爱,小日子过得也有滋有味。今年春节前的一天,李女士外出回来,当她开门进屋后发现客厅门虚掩,丈夫正在打电话,连自己进了屋都未能发现。李女士轻轻关上门后来到卧室,因为一根线上串了两部话机,李女士在这边就拿起耳机偷听,本来是想开个玩笑的,谁知刚听了一会差点让她气昏过去。
电话那头是个年轻女人,丈夫正全身心投入地和对方谈情说爱,两人说到动情处好不肉麻。李女士实在听不下去,想立马冲过去找老公算帐,但她还是克制住了,一直坚持着把暧昧电话听完。当双方挂断电话后,李女士看了一下时间,从自己拿起耳机偷听到挂断电话,足足有半小时之久。
李女士铁青着脸猛地推门进入客厅,丈夫见状忙问:“什么时候回来的?怎么像有情绪的样子?”听了丈夫的话,李女士的肺都要气炸了,她说:“我情绪不好,可你的情绪很好呀,你和谁在电话里谈得那么投入、那么肉麻?你这个没良心的东西,你背叛了我。”丈夫知道坏事了,红着脸赶忙解释。李女士哪听得进去半句,夫妻俩随即大吵大闹,致使矛盾激化,感情也一落千丈。在此后的日子里,夫妻俩终日因这个暧昧电话争执不休,往日家庭的幸福欢笑荡然无存,没多久李女士离开了家,夫妻俩开始分居。
今年1月,刘先生将妻子告上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其与李女士离婚,李女士也同意离婚。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因原告刘先生对财产分割有异议,且又称其与妻子的感情仍有挽救的余地,随后撤诉。
丈夫撤诉后没多久,李女士又将丈夫刘先生告上了法院,同样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不同意与丈夫和好,坚决要求离婚。案件审理中,双方互相指责对方对婚姻不忠有外遇,但除李女士听到的那个暧昧电话外,又都拿不出可信的证据,即便那个电话存在也无法被法庭当证据采信。庭审中双方都同意离婚。法庭经过审理,最终判原、被告离婚,依据实际抚养能力,孩子判归丈夫抚养,作为本案原告,亦即孩子的母亲因暂时没有工作,法庭判其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100元,直至孩子满18周岁时止。对婚后共同财产,法庭也依法作出了分割。
现年38岁的李女士与40岁的刘先生,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居试婚半年多后,双方感情很好,此后正式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生下可爱的儿子,三口之家虽谈不上富有,但夫妻恩爱,小日子过得也有滋有味。今年春节前的一天,李女士外出回来,当她开门进屋后发现客厅门虚掩,丈夫正在打电话,连自己进了屋都未能发现。李女士轻轻关上门后来到卧室,因为一根线上串了两部话机,李女士在这边就拿起耳机偷听,本来是想开个玩笑的,谁知刚听了一会差点让她气昏过去。
电话那头是个年轻女人,丈夫正全身心投入地和对方谈情说爱,两人说到动情处好不肉麻。李女士实在听不下去,想立马冲过去找老公算帐,但她还是克制住了,一直坚持着把暧昧电话听完。当双方挂断电话后,李女士看了一下时间,从自己拿起耳机偷听到挂断电话,足足有半小时之久。
李女士铁青着脸猛地推门进入客厅,丈夫见状忙问:“什么时候回来的?怎么像有情绪的样子?”听了丈夫的话,李女士的肺都要气炸了,她说:“我情绪不好,可你的情绪很好呀,你和谁在电话里谈得那么投入、那么肉麻?你这个没良心的东西,你背叛了我。”丈夫知道坏事了,红着脸赶忙解释。李女士哪听得进去半句,夫妻俩随即大吵大闹,致使矛盾激化,感情也一落千丈。在此后的日子里,夫妻俩终日因这个暧昧电话争执不休,往日家庭的幸福欢笑荡然无存,没多久李女士离开了家,夫妻俩开始分居。
今年1月,刘先生将妻子告上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其与李女士离婚,李女士也同意离婚。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因原告刘先生对财产分割有异议,且又称其与妻子的感情仍有挽救的余地,随后撤诉。
丈夫撤诉后没多久,李女士又将丈夫刘先生告上了法院,同样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不同意与丈夫和好,坚决要求离婚。案件审理中,双方互相指责对方对婚姻不忠有外遇,但除李女士听到的那个暧昧电话外,又都拿不出可信的证据,即便那个电话存在也无法被法庭当证据采信。庭审中双方都同意离婚。法庭经过审理,最终判原、被告离婚,依据实际抚养能力,孩子判归丈夫抚养,作为本案原告,亦即孩子的母亲因暂时没有工作,法庭判其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100元,直至孩子满18周岁时止。对婚后共同财产,法庭也依法作出了分割。
文章出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