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锡山区法院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观念,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告人羁押期限、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始终坚持依法审判,做到在法定期限内快审快结,充分体现效率原则,杜绝了超期审判和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有效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今年1月至11月间,该院刑庭审结的361件案件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结的有215件,平均审限为26.2天,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有147件,平均审限为6.12天,刑事案件的当庭宣判率为65%,实现了无书面请示案件、无超审限案件、无超期羁押案件的“三无”高绩。
  该院主要抓以下三方面取得这一显著成效:
  一是抓内部管理。从年初开始,该院在《审判案件管理实施细则》中对案件的受理、立案、起诉书副本的送达、确定开庭时间、案件宣判和判决书的送达等各个环节作了相应的规定,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都尽可能少花时间,从而保证整个案件的审理时间为审限底线。在具体实行过程中:1、规定时间。对案件受理、立案、确定承办人一般在同一天完成,最迟不超过二天;开庭时间,适用普通程序的控制在案件受理后的十五天内,一般不超过二十天;适用简易程序的控制在三天内开庭,最迟不超过一星期,并要求当庭宣判;案件宣判以后,当庭宣判的,判决书于次日送达,定期宣判的,判决书即时送达。2、法律文书签发。助审员、审判员所承办案件的判决书由审判长签发;副庭长和其他审判长的判决书由庭长签发,庭长所承办案件的判决书由分管副院长或院长签发,法律文书一般在当天内签发,这样既保证了案件审判的及时性,又可以保证案件审判的公正性,而且案件一旦出现超审限,有关部门进行质检时,保证超审限原因的可查性。3、延期审理的规定。对检察院提请延期审理的,由公诉人于次日将延期审理建议书提交合议庭,由合议庭决定是否准许;对合议庭根据案件情况而提出延期审理的,由案件承办人将延期理由说明,并以报告形式报庭、院长审批。在审理中严禁因案件审限到期而以延期审理形式向检察院“借时间”。4、案件请示的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不请示,因特殊原因需要请示的,要求在审限到期前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请示,并尽可能在规定审限内审结。防止因请示而无故延长对被告人的羁押期限。
  二是抓外部协调。根据刑事案件的特点,刑庭注重处理好与公安、检察院之间的分工和配合的关系,1、做好重大、疑难案件的提前介入工作。对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前了解侦查情况,掌握起诉动态,并及时确定合议庭成员,但在了解案情过程中,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定性均不发表任何意见,待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即可进行审理。2、做好补充侦查的协调工作。在审理中如发现起诉指控的事实难以成立或证据不充分的,要求检察机关及时予以补充侦查,调取新的证据,不得相互推诿,从而保证案件得以及时审结。
  三是抓警示监督。在立案庭对各庭案件进行警示的基础上,增加了刑庭审判管理细则中庭内对案件进行预警的内容,庭内预警的时间比立案庭的警示更早,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满一个月未结,庭长就开始对承办人进行预警,简易程序案件则提前到一个星期,由案件承办人拿出结案的具体时间,在案件结案底限前五天仍不能审结的,则由承办人写出报告。如出现超审限案件,则按照最高法院两个《办法》予以处理,并在年终目标考核时进行奖惩。
 
文章出处: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姚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