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南京中院民三庭开庭审理了金陵万国进修学校诉北京海淀区万国培训学校不正当竞争案。法院当庭判决“北京万国”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于判决生效10日内,在《南京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金陵万国”经济损失2万元。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程从武,以及在宁部分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旁听了庭审。
  案件背景:今年2月27日,“北京万国”向南京市中级法院起诉“金陵万国”,要求“金陵万国”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其损失3万元。但5月27日,“北京万国”突然从南京中院撤诉。而“金陵万国”却于前不久反将“北京万国”告上了法庭。  
  本案争议焦点:被告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原告:为争抢生源,被告伪造北京司法考试辅导专家胡锦光、阮齐林等教授的“独家授课声明”,构成了虚假宣传。
  被告:在今年司法考试准备阶段,有很多考生向“北京万国”咨询,问“金陵万国”是不是“北京万国”在南京开办的分校。在这样的背景下,“北京万国”出面澄清,并发布了“独家授课声明”。由于机要秘书在国外,这份“声明”的原件不能当庭提供。
  原告:被告将“金陵万国”的司法考试过关学员名单,引用到“北京万国”的过关学员名单中,侵犯了“金陵万国”的合法权益。
  被告:去年原、被告双方有过合作性接触,当时“北京万国”曾派老师来宁授课,“北京万国”考试网业上该批学员名单是由“金陵万国”提供的。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北京万国”发布“独家授课声明”,并引用“过关学员名单”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故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