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民四庭在年终审判任务重、时间紧的情况下,不忘努力践行司法为民,耐心细致地维护当事人应有权益,受到群众一致好评与赞扬。日前,民四庭在审判工作上受到群众充分肯定,接连收到当事人送来的感谢信与锦旗。
  在马某与张某的房屋买卖纠纷中,马某将其拆迁安置房转让给张某,张某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全额给付了购房款,并垫付了马某取得安置房产权应缴纳的1万多元产权调换费。马某取得该房产权手续后,以其出售房屋行为未得到共有人妻子的书面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不愿履行过户手续。该案上诉到南京中院后,民四庭承办人员不是机械引用法条,一判了事,而是细致询问双方当事人签约经过,多次走访其邻户了解其居住的实际情况,最终根据事实认定了马某家人认知其出售房屋的事实,并依据诚信原则,依法判令马某承担其应付的调换费,维护了交易安全,切实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判后,张某亲笔写来了感谢信,感谢民四庭法官维持公理,还公道于人心。
  在顾某与外商投资企业A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中,顾某等23名职工于2002年5月合同期满,恰逢《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废止,该批职工与A公司就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发生争议,经仲裁后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顾某败诉,顾某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民四庭劳动争议审判合议庭同样不是机械执法,未因法规废止而一推了事,而是着眼于23名职工的切身利益,结合劳动仲裁与司法的一贯处置原则,在多方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据地方性立法的本义与相关有权解释,明确判令用工单位按标准给付顾某经济补偿金,为之后22名职工的维权请求铺平了道路。宣判后,顾某禁不住感激之情,专程为民四庭法官送来了锦旗,高度赞扬了中院法官主持公正、关爱群众的热情与努力。
  作为房地产纠纷与劳动争议案件的专业审判部门,该院民四庭所处理的案件大多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城市建设的大局,全体审判人员为此均抱着细致研究、审慎裁判的工作态度,注意时时刻刻为群众利益着想,在日常审判工作中,凭着严谨的作风、理性的头脑、关爱当事人的真心,积极稳妥的处理每件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文章出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