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4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审结首起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该案首犯许勇,外号“勇哥”,虽然才34岁,但从19岁起就被两次判刑。2002年7月下旬,许勇伙同张加龙、李宏为二人组织犯罪团伙。以许勇为首出资2万元,分别给张、李二人一万元作为发展经费,张、李二人用这笔钱租房、租车,各自纠集一伙成员为骨干,集中住宿、训练,并按许勇要求制定“帮规”:不准在外喝酒、不准吸毒、不准带女人回来过夜、不准乱打听等,如有人违反就要受到处罚。后该团伙以敲诈勒索、替人出面“摆平”事情、大规模持械、持枪“摆场子”聚众斗殴等形式获取非法利益支持组织活动。从2002年7月下旬至2003年1月,短短的半年时间里,该团伙已发展成为一个组织严密、等级森严、有枪有车、呼风唤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作案多起,在鼓楼区以及南京市其他地区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确保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鼓楼区法院党组高度重视,集中刑庭精兵强将,对该起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进行认真及时审理。庭审中,涉案被告人均当庭翻供,该院刑庭面对此情况,依据犯罪事实,从严把关,并根据省高院2003年下发的《关于刑事审判证据和定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44条第二、三款“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互为证言并据以定案,虽有同案被告人供述,但无其他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的,不能定罪处罚”的规定,对两笔公诉机关指控的仅有被告人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犯罪事实作出了不予认定的裁决;对其他有确凿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依法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出了判决,许勇等11名团伙成员被判处1至10年有期徒刑,有效严惩了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安全的黑社会性质犯罪。

  
 
文章出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