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锡山区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制造商标标识案
发布时间:2004-01-06 浏览次数:3305
就象假冒伪劣商品困扰着消费者一样,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也同样困扰着很多合法经营的生产者。近日,锡山法院对一起非法制造商标标识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
被告人葛某长期从事彩印包装业务。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被告人在明知某酒使用的“郎”商标为注册商标的情况下,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委托不具备合法、完备手续的某酒业公司非法印制“郎”驰名商标的酒仙酒包装盒、包装箱、礼品装、标牌,其中包装盒8000张、包装箱42000张、礼品袋成品及半成品10978只、标牌25000张。
法院认为:被告人葛某在明知是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仍擅自印刷各类“郎”酒商标标识37000余张,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但鉴于被告人归案后悔罪表现较好,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葛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通过本案分析当前生产、销售领域内的此类侵权行为,至少有两点值得思考。第一,从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角度出发。行为人非法制造商标标识,一般都有“上家”的“委托”和“下家”的“使用”,与其他制假售假、商业欺诈行为相交叉,不但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在事实上形成了生产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提高了合法经营者的经营成本,进而破坏了整个市场环境的公平诚信。第二,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出发,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商标在塑造商品形象、开拓销售市场、增强企业竞争力等方面蕴涵着巨大的商业价值。非法制造商标标识,侵害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树立商标意识、保护商标权益应该成为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的共识。在该案的审理中,锡山法院旨在运用司法手段有力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以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这也是当前法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的要务之一。
被告人葛某长期从事彩印包装业务。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被告人在明知某酒使用的“郎”商标为注册商标的情况下,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委托不具备合法、完备手续的某酒业公司非法印制“郎”驰名商标的酒仙酒包装盒、包装箱、礼品装、标牌,其中包装盒8000张、包装箱42000张、礼品袋成品及半成品10978只、标牌25000张。
法院认为:被告人葛某在明知是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仍擅自印刷各类“郎”酒商标标识37000余张,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但鉴于被告人归案后悔罪表现较好,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葛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通过本案分析当前生产、销售领域内的此类侵权行为,至少有两点值得思考。第一,从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角度出发。行为人非法制造商标标识,一般都有“上家”的“委托”和“下家”的“使用”,与其他制假售假、商业欺诈行为相交叉,不但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在事实上形成了生产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提高了合法经营者的经营成本,进而破坏了整个市场环境的公平诚信。第二,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出发,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商标在塑造商品形象、开拓销售市场、增强企业竞争力等方面蕴涵着巨大的商业价值。非法制造商标标识,侵害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树立商标意识、保护商标权益应该成为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的共识。在该案的审理中,锡山法院旨在运用司法手段有力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以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这也是当前法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的要务之一。
文章出处: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