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宁区法院年前集中开展劳动合同纠纷清理活动
发布时间:2004-01-12 浏览次数:3196
临近春节,常州市天宁区法院执行局开展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集中清理行动,对涉及城镇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与企业之间的劳资纠纷限期执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权利人能过上一个愉快的春节。该院对涉及该类案件的审判和执行着力做到“四个注重”。
一是注重普法宣传。多次利用休息时间组织法官到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向企业负责人宣讲《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通报典型案例和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等方面存在的违法问题,提高企业负责人的守法意识,以减少劳动争议,减少讼累。
二是注重依法维权。坚持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绝不办关系案、人情案。对不合法的诉讼请求坚决予以驳回,对合法的诉讼请求不是简单地对照法条就事论事,而是对认定事实理由和适用法律的依据阐述清楚、说理明白并查疑补缺。在审理劳动报酬案件时,审判人员发现部分被告单位没有给原告办理养老保险,虽然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没有提出,审判人员仍及时告知,在原告补充请求后依法予以判决,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三是注重权利实现。在审判阶段,法官变坐堂审案为主动上门,对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做好企业的劝导工作,促使他们自觉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对无理拖欠职工工资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冻结企业存款,并督促企业及时付款。在执行阶段,对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立足于执行被执行人的现金;对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尤其是涉及困难企业的案件,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帮助双方签订和解协议,采取暂缓执行、分期付款、以物抵债等方式,妥善予以处理;对有履行能力却不积极履行或拒不履行的,则坚决采取强制措施,并依法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处罚。
四是注重审执效率。在立案阶段,法院尽量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诉讼,对经济确有困难而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在审判阶段,由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审理劳动合同案件,尽力促使义务人当场履行义务;根据案情复杂程度,简化审判程序,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并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在执行阶段,对劳动报酬等涉及当事人基本生活权利的案件优先执行、限期执行,确保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及时得到保护。
一是注重普法宣传。多次利用休息时间组织法官到社区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向企业负责人宣讲《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通报典型案例和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等方面存在的违法问题,提高企业负责人的守法意识,以减少劳动争议,减少讼累。
二是注重依法维权。坚持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绝不办关系案、人情案。对不合法的诉讼请求坚决予以驳回,对合法的诉讼请求不是简单地对照法条就事论事,而是对认定事实理由和适用法律的依据阐述清楚、说理明白并查疑补缺。在审理劳动报酬案件时,审判人员发现部分被告单位没有给原告办理养老保险,虽然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没有提出,审判人员仍及时告知,在原告补充请求后依法予以判决,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三是注重权利实现。在审判阶段,法官变坐堂审案为主动上门,对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做好企业的劝导工作,促使他们自觉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对无理拖欠职工工资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冻结企业存款,并督促企业及时付款。在执行阶段,对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立足于执行被执行人的现金;对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尤其是涉及困难企业的案件,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帮助双方签订和解协议,采取暂缓执行、分期付款、以物抵债等方式,妥善予以处理;对有履行能力却不积极履行或拒不履行的,则坚决采取强制措施,并依法对企业负责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处罚。
四是注重审执效率。在立案阶段,法院尽量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诉讼,对经济确有困难而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在审判阶段,由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审理劳动合同案件,尽力促使义务人当场履行义务;根据案情复杂程度,简化审判程序,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并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在执行阶段,对劳动报酬等涉及当事人基本生活权利的案件优先执行、限期执行,确保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及时得到保护。
文章出处: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