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市江宁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两起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判决支持两份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2003年8月11日,家住铜井镇的王氏夫妇与小儿子为赡养问题到铜井镇司法所请求调解处理,后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赡养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小儿子每年以给予王氏夫妇600斤稻谷、10斤香油的方式履行赡养义务。8月20日,王氏夫妇因家庭琐事与小儿子发生争执,进而对赡养协议产生反悔后诉至江宁法院,要求提高相关赡养标准,即由小儿子每年给付1200元生活费。江宁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细致审查,认为赡养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形式合法,内容有效,符合实际,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确认,法院最终根据赡养协议的内容进行了相应判决。
  2003年10月,该院受理的原告杨某诉被告周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又是一例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反悔的案件。2002年3月,周某雇杨某开装载机。同年4月19日下午,杨某在维修装载机时,不慎从车轮上摔下,右手致伤,杨某在住院治疗期间,周某支付了全部费用。同年8月5日,经麒麟镇袁家边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周某除给付医疗费外,再赔偿杨某误工费、护理费等1.2万元,并于同年12月15日前分三次付清。事后,周某仅给付6700元,并以调解时赔偿费用过高为由拒不给付剩余款项。此案起诉到法院后,审判法官审查了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协议,认定调解内容合法,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最后依法判决支持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维护了人民调解协议的严肃性。


文章出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