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中院采取五项措施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
发布时间:2004-01-13 浏览次数:3174
为及时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兑现农民工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取得的劳动报酬,促进城乡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连云港中院决定采取五项措施,以发挥审判职能,及时办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实现司法为民。1月8日,连云港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五项措施:
一、快速便利立案。在立案庭专门设置“绿色通道”,对涉及农民工起诉的索要劳动报酬案件,只要符合立案条件就从速立案,做到当即审查、当即受理、当日立案。推行电话口头起诉、法官预约上门立案,方便民工不受时间、空间限制,及时诉讼。对民工不理解、不知晓的诉讼问题和法律知识,法院将尽力做好释明工作,保证民工的诉权得到及时行使。对不属法院管辖或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原因无法满足农民工要求的,要耐心说服教育,做到息事宁人,防止矛盾激化和越级上访。
二、公正高效审理。为保证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得到及时审理,全市两级法院都将成立专门“合议庭”,集中力量审理。一是加快办案节奏。设立审判快捷通道,优先排期开庭审理民工维权案件。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快速作出裁判。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适宜用督促程序的可以用申请支付令的方式解决。二是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一律先予执行,保证民工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三是注重审判效果。针对该类案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矛盾尖锐、社会影响大的特点,注意把握案件的具体情况,发挥好调解功能,能当庭调解的尽量当庭调解结案,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全力化解群体纠纷,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执行环节“三优先”。一是措施上优先。对尚未执结的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明确任务,落实到人;凡新进入执行程序的,一律优先执行;对找不到被执行人又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但有应承担垫付责任的单位的,责令垫付单位先行支付;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坚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力量保证上优先。全市法院将根据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存在状况调整执行力量,最大限度地给予欠薪案件执行上的人力、警力和物力支持。三是执行款支付上优先。针对民工讨薪案件涉及人数广、救济性强的特点,在执行财产分配时,优先考虑民工工资,使民工的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四、司法救助渠道保畅通。对民工起诉时确因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积极提供司法救助,视情缓、减、免交诉讼费。对符合适用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简化缓交、减交及免交诉讼费用审查、签批手续,避繁就简,变多项情况审查为只审查民工真实身份,保障经济无助的民工打得起官司。
五、有针对性地发出司法建议。对不属法院受理范围或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在对待农民工利益上的不当及违法之处,法院将依职权发出司法建议书,督促有关单位整改,以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一、快速便利立案。在立案庭专门设置“绿色通道”,对涉及农民工起诉的索要劳动报酬案件,只要符合立案条件就从速立案,做到当即审查、当即受理、当日立案。推行电话口头起诉、法官预约上门立案,方便民工不受时间、空间限制,及时诉讼。对民工不理解、不知晓的诉讼问题和法律知识,法院将尽力做好释明工作,保证民工的诉权得到及时行使。对不属法院管辖或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原因无法满足农民工要求的,要耐心说服教育,做到息事宁人,防止矛盾激化和越级上访。
二、公正高效审理。为保证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得到及时审理,全市两级法院都将成立专门“合议庭”,集中力量审理。一是加快办案节奏。设立审判快捷通道,优先排期开庭审理民工维权案件。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快速作出裁判。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适宜用督促程序的可以用申请支付令的方式解决。二是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一律先予执行,保证民工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三是注重审判效果。针对该类案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矛盾尖锐、社会影响大的特点,注意把握案件的具体情况,发挥好调解功能,能当庭调解的尽量当庭调解结案,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全力化解群体纠纷,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执行环节“三优先”。一是措施上优先。对尚未执结的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明确任务,落实到人;凡新进入执行程序的,一律优先执行;对找不到被执行人又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但有应承担垫付责任的单位的,责令垫付单位先行支付;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坚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力量保证上优先。全市法院将根据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存在状况调整执行力量,最大限度地给予欠薪案件执行上的人力、警力和物力支持。三是执行款支付上优先。针对民工讨薪案件涉及人数广、救济性强的特点,在执行财产分配时,优先考虑民工工资,使民工的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四、司法救助渠道保畅通。对民工起诉时确因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积极提供司法救助,视情缓、减、免交诉讼费。对符合适用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简化缓交、减交及免交诉讼费用审查、签批手续,避繁就简,变多项情况审查为只审查民工真实身份,保障经济无助的民工打得起官司。
五、有针对性地发出司法建议。对不属法院受理范围或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在对待农民工利益上的不当及违法之处,法院将依职权发出司法建议书,督促有关单位整改,以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文章出处: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李青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