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召开座谈会专门听取省人大代表对工作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发布时间:2004-01-13 浏览次数:3212
元月七日下午,省法院召开2004年第一次人大代表座谈会,专门征求省人大代表对省院在省第十届二次会议上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省法院公丕祥院长、丁巧仁副院长、曹立久组长到会听取了代表对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会上,公院长向到会的省直单位组、解放军组和南京组的十四位省人大代表介绍了报告的起草情况和主要内容。代表们普遍感到报告写得有新意、有特色。篇幅虽短,但主题鲜明、思路清晰、重点突出、内涵丰富、实事求是。透过报告,反映出省法院新一届领导班子的新思路、新作风和所取得的新成果。代表们对全省法院在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工作宗旨,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围绕大局,为江苏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工作所做的贡献以及所取得的成效给予了高度评价。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副主任曹宝荣代表说,2003年是全省法院与各级人大和人大代表联系最为密切的一年,是各级法院向人大和人大代表通报法院工作情况最好的一年,也是法院改革创新力度最大的一年。法院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增强了法院各项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利于人大和代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强烈的责任意识和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勇代表说,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对法院工作中的变化感触最深,去年一年,法院通过开展“回顾过去,开拓未来”等教育活动,工作作风明显改善,法官公正办案水平、办案效率、办案质量都有了明显提高,在群众中的形象明显好转。陈国均、姚立云、陈霖苍、童建孙、陈伟民、周晓红代表认为,2003年以来,法院与代表的联络大大地增加,经常能收到有关法院工作情况的材料,使代表熟悉和了解了法院工作,密切加强了法院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这是法院领导班子工作作风深入扎实,落实司法为民举措的具体体现。同时,代表们还建议法院今后要建立重大案件通报制度,要通过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对人民法院和法官公正执法、司法为民良好形象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同感。
公院长认真听取了代表们的意见,并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归纳,表示要认真的加以采纳。他说,这几年,在省委的领导下,在省人大和各级人大的支持下,江苏法院的工作走到了全国前列。社会各界对法院的期望、关注,使得法院的地位、作用越来越重要,下一步法院的任务很艰巨,面对法院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院党组成员以及全体干警、全省法院都将进一步进行研究、解决,兢兢业业、脚踏实地的做好法院工作,不辜负人大代表的期望,不辜负社会和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期待。
会上,公院长向到会的省直单位组、解放军组和南京组的十四位省人大代表介绍了报告的起草情况和主要内容。代表们普遍感到报告写得有新意、有特色。篇幅虽短,但主题鲜明、思路清晰、重点突出、内涵丰富、实事求是。透过报告,反映出省法院新一届领导班子的新思路、新作风和所取得的新成果。代表们对全省法院在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工作宗旨,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围绕大局,为江苏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工作所做的贡献以及所取得的成效给予了高度评价。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委员会副主任曹宝荣代表说,2003年是全省法院与各级人大和人大代表联系最为密切的一年,是各级法院向人大和人大代表通报法院工作情况最好的一年,也是法院改革创新力度最大的一年。法院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增强了法院各项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利于人大和代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强烈的责任意识和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勇代表说,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对法院工作中的变化感触最深,去年一年,法院通过开展“回顾过去,开拓未来”等教育活动,工作作风明显改善,法官公正办案水平、办案效率、办案质量都有了明显提高,在群众中的形象明显好转。陈国均、姚立云、陈霖苍、童建孙、陈伟民、周晓红代表认为,2003年以来,法院与代表的联络大大地增加,经常能收到有关法院工作情况的材料,使代表熟悉和了解了法院工作,密切加强了法院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这是法院领导班子工作作风深入扎实,落实司法为民举措的具体体现。同时,代表们还建议法院今后要建立重大案件通报制度,要通过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对人民法院和法官公正执法、司法为民良好形象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同感。
公院长认真听取了代表们的意见,并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归纳,表示要认真的加以采纳。他说,这几年,在省委的领导下,在省人大和各级人大的支持下,江苏法院的工作走到了全国前列。社会各界对法院的期望、关注,使得法院的地位、作用越来越重要,下一步法院的任务很艰巨,面对法院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院党组成员以及全体干警、全省法院都将进一步进行研究、解决,兢兢业业、脚踏实地的做好法院工作,不辜负人大代表的期望,不辜负社会和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期待。
文章出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