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审理多起因汽车租赁引发的纠纷
发布时间:2004-01-19 浏览次数:3196
租车当天就惹祸
24岁的方小姐是个白领人士,刚学会开车时间不长,因为没有自己的私车,于是便想到了到汽车租赁公司租辆车开,这样既潇洒又便利。2003年1月17日,方小姐与南京亚太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便开走了一辆漂亮时尚的别克赛欧轿车。就在当天,正在兴奋劲上的方小姐租车后不久,便驾车驶向宁连高速公路,车子刚进入离南京市区不远的六合区境内,因路面突遇复杂情况,新手方小姐一下子慌了神,措手不及,车子一头撞上了道路护栏,随后燃起熊熊大火,漂亮的新车很快被烧毁,所幸方小姐躲过了此劫。
事后,经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六合高速公路大队认定,方小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方小姐为处理事故支付了清障费、损坏公路赔偿费共计12000元。租赁公司依据鉴定结论,向保险公司索得损失计118370元。事情并没了结,租赁公司觉得吃了大亏,要求方小姐继续赔偿汽车差价损失2.6万余元、经营损失4.1万余元,由于双方在价格上有争议,无法达成一致。随后,租赁公司将方小姐告上了鼓楼法院,要求她继续赔偿上述两项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方小姐辩称,原告租赁公司租给自己的这辆车并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对此,原告应自行承担责任。
实习期违规上高速撞车
35岁的金女士是一家房地产投资顾问公司的副经理,在南京没有车子,为了工作需要,她决定租辆车开。2003年9月17日,金女士与江苏华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在合同中双方就租车期限、租金均作了约定,还就可能出现的违约问题作了补充约定。当天下午6时20分起,金女士开走了租来的白色桑塔纳轿车。租赁公司曾向金女士提醒,实习期不能单独上高速公路行驶。租车的第二天凌晨1时30分许,金女士自我感觉驾驶技术不成问题,于是便自己驾车上了京沪高速公路沂淮江段,不料与一辆货车相撞。
此次事故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金女士和对方驾驶员负同等责任。金女士将车送当地汽修厂修理,并支付了修车费。10月8日,金女士将车交还华夏公司。该公司以金女士承租车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未及时通报、私自在外修理、延迟交还车辆,构成合同违约为由,将金女士告上了鼓楼法院,要求金女士承担违约金18341元。金女士随后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法院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决扣除租车费用3000元、返还租车押金2000元。后经法院查实,因金女士驾驶车辆属实习期,尽管出事车辆进行了投保,但保险公司未予理赔。
鼓楼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于2004年1月2日作出如下判决:金女士向江苏华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570元;江苏华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返还金女士租车押金2000元。
开朋友的车肇事拖惨租赁公司
2003年12月24日,鼓楼法院还判决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陈虹(化名),于2003年8月18日凌晨,开着朋友从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红旗车,在市区将一名因故倒在路中央的年轻人拖进了车底盘,又将受害人吴某拖行270米,致吴某重伤,构成6级伤残,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虹有期徒刑7年,并赔偿受害人吴某各项损失38万余元。红旗轿车的所有人亦即汽车租赁公司对38万元的民事赔偿承担垫付责任。
文章出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李自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