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中院充分发挥创安活动主力军作用 针对两起血案发出四条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04-02-02 浏览次数:2995
案件一:2003年5月29日深夜,19岁的徐峰(化名)象往常一样到某杂货店玩赌博机,因赌博机故障与女店主金某某发生争执。争执中,徐将金颈部的金项链拉下,并用就地取得的剪刀对其颈部、胸部、腹部猛戳数十刀,将金杀害。
案件二:2003年6月28日晚,周兵(化名)等人与吴某某、钱某某发生矛盾,双方发生互殴。周兵持随身携带的单面刃尖刀连戳吴某某14刀后逃离现场,吴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徐某某明知周兵系重大犯罪嫌疑人而为其打听案情,出谋划策,并安排其在钱桥镇电影院附近某网吧留宿隐藏,致使犯罪嫌疑人周锋当天躲避了警方抓捕的视线,直至次日深夜才被抓获归案。
无锡中院在审理上述案件过程中,发现私设网吧和违法经营是滋生犯罪的条件之一。如徐峰杀人案中,被害人金某某及其丈夫戈某某在经营活动中超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私设赌博机,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严厉禁止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以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使用具有退币、退钢珠、退奖券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的规定,由此引发纠纷,最终酿成血案。而在周兵故意伤害案中,某网吧违反了《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的意见》关于“营业时间不得早于8时、晚于24时”的规定,致使犯罪嫌疑人周兵作案后得以藏匿于该网吧并留宿一晚,延误了破案时机。中院刑一庭根据案件所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查阅有关游艺娱乐场所及游戏机的行政管理法规,经审慎研究,日前已向市文化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三家主管单位提出了如下司法建议:一是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娱乐场所业主合法经营和遵守法规的经常性教育,以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和参与综合治理的意识;二是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娱乐公共场所和其他经营场所的长效监督检查,将检查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并作为奖惩依据;三是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对娱乐、经营场所存在的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四是对群众反响大或者屡罚屡犯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者要加大处罚力度,从根本上铲除滋生违法犯罪的土壤。
文章出处: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