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县法院首起判例??案犯不说姓名 暂名“甲”替代
发布时间:2004-02-09 浏览次数:3078
2003年10月10日上午11时许,家住溧水的王玲(化名)发现车轮被布条卡住,就在她弯腰扯布条的一瞬间,一男子骑自行车拎起车篓内的包迅速跑开。这一幕全被正在县政府门卫处站岗的刘某收入眼底,他在一好心市民的帮助下抓住小偷。
2003年12月11日,溧水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令承办人头痛的是,被告人为聋哑人,事发后拒绝与翻译人员交流,因此无法查明其自然状况。通过骨龄鉴定,证实被告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004年1月9日,该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甲”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文章出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陈 菲、溧 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