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吴中区法院向该区郭巷镇人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有效地规范了乡镇政府的行政行为。
  吴中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中发现原吴县市郭巷镇戈湾村经济合作社与非该村村民陈司壁签订了承包耕地协议书,后陈司壁又将部分耕地私自转包与他人,前不久陈司壁与承包户李万虎发生了承包纠纷,两人诉到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承包经营,但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吴中区法院及时向郭巷镇人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表明该法律规定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同时指出,戈湾村将耕地发包给陈司壁未经上述程序,应认定无效。
  敦巷镇人民政府接到建议后,立即要求戈湾村纠正其做法。目前,戈湾村经济合作社已撤销与陈司壁的协议。
文章出处: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