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审理一起律师事务所因委托人不按委托协议约定,拒付案件代理费一案。因该案被告是一位残疾人,且原、被告间的矛盾又相当尖锐。为了方便被告应诉,该院特选择离被告较近的镇司法所开庭。因被告下肢基本上瘫痪,法院承办法官用车接被告开庭,抱被告上车,扶被告到庭,就连被告上厕所法官都搀着。原本对该起案件抱有成见的被告之妻,对法官的行为十分敬佩,她感动地说:“我们遇上了‘活包公’,这样的法官我从心底佩服,无论官司输赢,我都要感谢他。”
  2003年12月,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向江宁法院起诉,称该所2001年9月在代理步铭(化名)诉江宁区上峰镇高庄村委会工伤赔偿一案中,双方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步铭除一次性支付5000元律师代理费外,还另按胜诉后赔偿额的6%支付代理费。现被告只付了5000元代理费,而协议约定的6%代理费,计10587元却拒绝支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
  江宁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便安排民二庭法官张扣成审理此案。因涉案被告在上峰镇高庄村,张法官按法定程序给被告邮寄了起诉状副本、开庭通知书、举证须知等相关材料。谁知,3天后,邮局以被告拒收为由,将材料又退回法院。拿到退回的材料后,张扣成放心不下,于次日上午和书记员一道前往被告步铭家中直接送达。面对从法院赶来的法官,被告的态度很不友好。对此,张法官一边讲明来意,说服被告收下相关文件,一边又耐着性子让被告把话讲完。原来,被告拒付代理费,是对代理律师不满,认为律师在给自己代理案件时没有尽到责任。弄清原委后,张法官安慰被告要相信法院,并让他做些准备,把要讲的话在法庭上说清楚。当得知被告双腿基本上瘫痪时,张法官又和庭长联系,把开庭地点由民二庭变更成离被告家较近的镇司法所,并把这一变化通知给原告。
  因被告是文盲,且对原告的陈见很深,为了做好被告的思想工作,使之在法庭上不过于激动,开庭的当天上午,张法官就和书记员一道,来到被告家,向他讲解开庭时的有关法律程序,让他做些必要的准备。开庭前40分钟,张法官和驾驶员一道驱车来到被告家中,他见被告上车十分困难,就将被告抱上车。到了开庭现场,他又扶着被告,让其坐在被告席上。由于被告脊椎神经受伤,小便次数明显增多,张法官就在休庭后搀着被告,让其如厕。看着法官如此善待被告,参加旁听的当地群众也个个竖起了大拇指。



文章出处: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