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因身份证引发的劳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04-02-18 浏览次数:3022
只因身份证上的照片与自己的名字不相符,在政审时未能通过,致使出国淘金的梦想破灭。日前,海安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因身份证引发的劳务合同纠纷,判决驳回原告丁某的诉讼请求。 2002年3月,原告丁某看到被告某信息公司对外招聘赴新加坡从事劳务输出的电焊工的信息后,遂持公安机关签发的身份证前往报名,但该身份证的姓名是其弟弟,丁某也以其弟弟的名字填写了出国人员登记表。次日,丁某向信息公司缴纳了押金1800元。4月3日,信息公司与海外经济合作公司签订劳务合作协议,约定:信息公司为海外经济合作公司选送两名船厂电焊劳务人员,并按其要求办理好业务操作中的事项,海外经济合作公司按每人35000元的收费标准向信息公司收取费用;若因劳务人员自身原因不能出境,海外经济合作公司除要求信息公司的劳务人员赔偿外方指标损失费外,所缴费用一律不退。4月6日,信息公司又向丁某代收了出国费用5000元。5月2日,信息公司又向丁某代收了赴新加坡的前期费用23000元。同时,信息公司还开始为丁某办理劳务输出的有关手续,送丁某到医疗部门进行健康检查,进行霍乱的预防接种等工作。7月29日,信息公司将丁某缴纳的29800元出国费用交给海外经济合作公司。此后,因身份证照片与姓名不相符合,丁某未能通过出国政审,其遂要求信息公司退还出国费用,双方引起了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某与信息公司之间的口头劳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合法有效。丁某向信息公司缴纳相关的出国费用,信息公司将该款交给了从事劳务中介的海外经济合作公司,同时为丁某办理了相关的劳务输出手续,信息公司已经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由于丁某提供的身份证存在差错,致其出国政审未能通过,从而导致丁某劳务输出的目的未能实现,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
文章出处:海安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陈志宏、许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