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连云港市东海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销售不合格农药而引发的财产损害纠纷案件,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农药销售商王华(化名)赔偿原告王贵(化名)等25户农民183.353亩小麦减产损失17464.19元,鉴定费1100元,共计18564.19元。
  2003年4月26日,东海县平明镇牛湾村王贵等25户农民陆续从该村农药经营户王华处以赊购记帐方式购进山东某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5%三唑酮粉剂、50%保叶灵用于防治小麦白粉病,王贵等人在销售商王华的指导下按产品说明书进行了施药防治,但183.353亩小麦的白粉病未见好转,反而加重了。7月初,王贵等20余户农民以被告经营的农药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种植的小麦大面积减产为由,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东海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并委托徐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有关农药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保叶灵属合格农药,三唑酮属不合格农药。后经东海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作物栽培指导站鉴定,原告25户农民的麦田减产系小麦白粉病病害造成,每亩平均减产86.59公斤。两次鉴定的费用为1100元。2003年9月,25户农民诉至东海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小麦减产造成的损失2.4万元。
  东海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认真审理,确认了被告的行为存在明显的过错,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东海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李青春、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