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京市浦口区法院经过半年多的努力,顺利化解一起极易引起矛盾激化的群体性纠纷。该院的这一做法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评价,既维护了社会稳定,又保证了国家重点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
  2003年5月,南京市浦口区沿江街道办事处新化村六、七组近百户村民以新化村为被告,向南京市中级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要求新化村向原告支付土地征用补偿款2267073元。据村民诉称,在上世纪六十年代,新化村六、七组村民即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新化村沿江的荒滩、荒地进行了综合开发,并形成了357.5亩的可耕地,一直由原告耕作。1975年,六、七组改为蔬菜队,上述357.5亩外滩地转让给了其他生产队种植粮食,但六、七组仍按原有田亩数承担相应的防汛,抗洪任务。1988年,国家重点电力建设项目华能南京电厂与新化村达成土地经济补偿协议,华能电厂利用包括357.5亩土地在内的1025亩江滩土地建设灰场,每年每亩地支付租金100元。此后该土地一直由华能电厂租用。2002年5月28日,建成投产后的华能电厂与浦口区政府签订《关于解决华能南京电厂灰场土地使用权归属和经济补偿问题的协议》,由华能电厂出资1500万元对该1025亩土地进行一次性的经济补偿。区政府下拨650万元给新化村,分配给土地使用权人。新化村将该款分配给了现土地使用权人,未分配给六、七组村民。村民们认为,357.5亩土地是由六、七组村民从荒滩开发成耕地的,根据谁开发谁收益的原则,六、七组村民理应获得经济补偿。
  市中院收到诉状后,经审查,认为不宜立案,遂将有关材料转交浦口法院,并要求该院做必要的协调工作。
  浦口法院收到有关材料后,高度重视,立即向区委领导进行了汇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了区相关部门及沿江街道办。同时,该院立案庭多次找新化村负责人、村民代表及其代理人了解情况,做诉讼外的调解工作。
  协调之初,双方在六、七组是否应当获得土地补偿问题上存在根本分歧,新化村认为,该土地补偿款只能按目前土地现状进行分配,否则将会遭到其他几个组的反对,必将引起更大的群体纠纷。而六、七组村民坚持认为,当初这片土地六、七组参与围垦开荒的,根据谁开荒谁收益的原则,六、七组理应获得补偿。在协调过程中,六、七组部分村民情绪激动,声称如果得不到补偿,就要堵电厂的大门。根据这种情况,法官又多次找六、七组村民代表谈话,首先要求他们做村民工作,不能采取偏激行动,然后耐心地向他们解释,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一些问题,是无法通过诉讼解决的,只能请村民立足现实,不能提一些无法解决的要求。经过多次工作,法官做通了几个村民代表的工作,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要求是无法得到满足的,并答应分头做村民工作。同时,对村民在此纠纷所产生的一些实际费用(律师费用等),法官又做了新化村的工作,新化村答应予以补偿。后六、七组村民终于放弃了不切实际的想法,并最终撤回了起诉状。至此,一起历时半年、涉及近百户村民的群体性纠纷顺利解决。
文章出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章发祥、叶文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