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关注的组织同性恋卖淫案,在开庭结束十天之后终于有了结果,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月17日下午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宁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李宁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至同年8月,被告人李宁以营利为目的,先后伙同刘某、冷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采取张贴广告、登报的方式招聘“公关先生”,制定公关人员管理制度,指使刘某、冷某对“公关先生”进行管理,并在其经营的“金麒麟”、“廊桥”以及“正麒”酒吧内将“公关先生”介绍给同性嫖客,由同性嫖客带到南京市“新富城”大酒店的桑拿浴室、包间等处从事同性卖淫活动。同时,庭审中,法庭通过对组织者李宁、冷某的供述,收银员林某、沈某、“公关先生”赵某等7人的证言,嫖客邬某等4人的证言,进行质证、认证,法庭对在公诉书中查明列举的7次卖淫活动予以了认定。
  宣判后,法学界人士表示,此案将对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起到积极的警示作用。

 

 

文章出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李 飞、赵兴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