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法院针对刑事案件民事赔偿部分,判决后当事人对立情绪大、执行难度大、社会效果差的特点,着力对刑事案件民事赔偿部分调解多、兑现多,既钝化社会矛盾,又化解执行难题。
  一是善于做好当事人思想转化工作,针对不同案件的当事人,采取不同方式,做好不同人员的思想转化工作,努力促其调解。如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类案件,一般民事赔偿部分数额大,被害人受害程度大,刑事审判人员根据被告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社会关系等不同特点,利用被告人的社会关系促成其调解。二是在调解兑现上下功夫。针对被告人在刑事案件判决前,存在争取从宽处理的心理特点,审判人员要求被告人亲属积极筹款履行义务,争取被害人谅解,化解对立情绪,取得从轻处罚。三是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通过做思想转化工作,被告人积极履行义务,不至再危害社会,具备了从轻处罚条件的当事人,一般给予从轻处罚。这样既打击了犯罪,又有效维护了被告人的利益。
  据统计,该院在2003年度审结的102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民事赔偿部分调解85件,占83.3%,兑现款项达343.26万元,兑现率为81.2%,深受被害人称赞,大大钝化了社会矛盾,减轻了执行工作的压力,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文章出处: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