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中院审结一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无锡市出租车管理部门为加强对出租车营运的管理,委托该公司设计了出租车管理软件系统。被告某仪表厂系生产出租车计价器的厂家,其生产的出租车计价器要进入无锡市场,必须与该公司设计的出租车软件管理系统匹配。为此,仪表厂与该公司于2001年5月25日签定了出租车计价器CPU IC卡卡头开发及供货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开发与无锡出租车管理软件系统相匹配的出租车计价器CPU IC卡软件,并生产含有该软件的IC卡卡头出售给仪表厂。但仪表厂在双方联合调试阶段复制了该公司的CPU IC卡卡头软件。
    此后,仪表厂即自行生产含有该软件的出租车计价器,并出售给本案另一被告无锡市某测控技术发展公司,实现进入无锡市场的目的。原告认为,被告仪表厂、测控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了该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故要求被告仪表厂、测控公司赔偿其损失56万元。
  后经过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仪表厂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20万元,同时,原告也撤回了对本案两被告的起诉。
文章出处: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