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20日-2月21日,由华东政法学院主办、上海市高院协办的“知识产权争议处理法律问题研讨会”在上海召开。江苏高院民三庭应邀派人参加了会议。这次会议主要就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与合作、知识产权侵权举证责任的承担与分配、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审理规律等问题进行研讨。会上,华东政法学院教授高富平、上海知识产权局刘敏虹、江苏高院民三庭张婷婷提交了书面材料进行交流。
  围绕研讨专题,上海法院的主要作法及代表们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代表们认为,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应予保护,不能以权利滥用为由剥夺当事人的合法诉权。是否权利滥用应认真分析当事人诉讼的主观意愿,对于企图通过诉讼达到非法获利目的的,应在实体处理上予以驳回。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与合作问题。目前,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但由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管辖不一致,由此引发了执法标准不同一,认识不一致的问题。对此,浦东新区法院民三庭介绍了该院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案件统由民三庭审理的作法,该作法的优点在于案件事实把握较统一、经济制裁的把握与行政处罚趋于一致。同时,一些代表对“先刑后民”的传统观念提出质疑,认为知识产权案件有其特殊性,刑事案件的审理不应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两类案件可以同时进行,甚至有的刑事案件应等民事案件判决之后再作出处理。
  三、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问题。上海二中院民五庭谢晨庭长介绍了他们在审理非新产品方法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分配原告举证责任的一般做法,即在原告提供专利文献、被控侵权产品的基础上,要求原告进一步提供原告专利侵权比对陈述以及技术咨询意见书等证据,以此决定是否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从而避免了法院为原告调查取证现象的发生。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如何质证,上海两个中院分别介绍了各自的做法。上海二中院在组织质证时,允许诉讼参加人阅看、摘抄;一中院则只允许诉讼参加人当庭阅看,不得复制、摘抄。但不论采取什么方式,有一点是明确的,即所有定案证据都应由当事人质证,当事人不得以提供的证据涉及商业秘密而拒绝对方质证。
  四、关于知识产权争议案件的审理规律问题。代表们主要对竞业禁止案件的性质、赔礼道歉方式的运用等问题阐述了意见。竞业禁止应属劳动争议案件还是知识产权案件,争议很大,一时难以明确,且由于不同的业务庭审判规律不同,同一起案件不同的业务庭处理结果可能不同。鉴于目前这一状况,一些代表主张应将选择权交与当事人,由当事人选择由哪个业务庭审理。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赔礼道歉方式的运用,审判实践中也发生变化,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一般不再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
文章出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