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学校停办,某校一员工被校方解聘。为此,该员工将校方告上了法庭。近日,秦淮区法院顺利调结此案。
  1996年,秦淮某纺织学校因校舍简陋、办学经费困难等原因停办。该校部分教职工,由南京市教育局向有关职业学校推荐;其他员工在纺织系统内安排工作。该校员工张某被安排到一家公司工作,让张某不尽满意。2001年5月,该校以张某拒不接受重新上岗就业安排为由,对其下发了解除聘用合同决定书。
  张某对此不服。2001年向有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一直以来,事业单位劳动争议纠纷,并不属于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处理的范围。一旦事业单位员工发生劳动纠纷,只能由相关职能部门自行处理。为此,张某和校方的这场争议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去年9月5日,《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争议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可以由仲裁机构仲裁,若有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很快张某的仲裁结果下来了,但他对结果并不满意,遂于去年12月19日,向秦淮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校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下岗期间的工资等费用计8万余元。
  后在秦淮法院的努力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学校一次性给付张某经济补偿金3.2万余元,外加解聘前7个月下岗工资2254元,并在一个月内为其补齐欠缴的社会保险金。
  这是秦淮法院审理的南京市首例事业单位劳动争议纠纷案。
文章出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秦民一、殷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