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法院出台八项规定 为实施民营经济“超越计划”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发布时间:2004-03-10 浏览次数:2691
一是继续强化刑事审判职能,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保护民营经济主体人身、财产和经营活动的安全。依法严惩哄抢、盗窃、故意毁坏民营企业生产资料、设备,扰乱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侵害民营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犯罪,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二是依法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调节经济社会关系,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法审理各类涉及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案件,重点审理涉及民营经济的合同纠纷、权属和侵权纠纷、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各类股权确认、转让等纠纷案件。三是严格履行司法审查职责,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制止各种向民营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以及利用行政手段干预民营企业自主经营的行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行政法制环境。四是树立现代司法观念,坚持公正司法,对民营经济主体依法给予平等保护。正确认识民营企业的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正确处理公正与服务的关系,通过依法保障民营经济主体的诉讼及实体权利,创造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和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五是强化效率意识,降低诉讼成本,最大限度地减少涉案当事人的各种损失。对涉及民营经济的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快执的一条龙服务,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充分发挥调解功能。六是加大执行力度,改进执行方法,确保执行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对被执行人的产品有一定市场,符合产业发展政策,有发展潜力的,采取“放水养鱼”方式,以一定的资产作抵押,待其经营好转后,再行收回债权。七是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在案件审判和执行过程中,要注意发现和分析民营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以及行政单位在行政管理中存在的不足,主动与其联系、沟通,提供切实有效的司法保障。八是充分发挥审判工作的教育、导向作用,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文章出处:吴江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吴江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