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力度,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为外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2004年3月24日,我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办法》、《关于适用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三个规定。
  审限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定期限,由于我国民事诉讼对涉外民商事案件没有规定审限,案件审理周期过长的现象较为普遍。为切实提高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缩短审理周期,及时调整和稳定涉外民商事关系,创造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我院规定,考虑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将涉外送达、境外书证等的公证,境外认证、境外取证等作为审限中止情形。在扣除上述情形所需要的时间后,案件实际审理的时间,即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必须在6个月内审结,二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必须在三个月内审结。
  为准确适用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规范江苏法院对申请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案件的审理,我院在强调人民法院采取临时措施及时性的同时,对临时措施申请人资格、案件管辖、适用条件、担保额的确定、因错误申请而导致的损害赔偿等问题,均作了详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为解决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中长期存在的疑难复杂问题,我院对包括商业秘密案件诉讼主体的确定、保密措施合理性判断标准、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和质证程序、侵权责任形式和损失计算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统一了全省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执法尺度。
  上述三个规定的公布,是从社会和公众的角度出发,从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便于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和认识这些规定的精神,体现法院审判工作公开、透明的原则。有利于方便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有利于法官依法独立、公正、正确地行使审判权。
文章出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