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院民二庭调解工作更上新台阶
发布时间:2004-05-09 浏览次数:2424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庭结合省高院丁巧仁副院长在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重新审视了调解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排解社会矛盾方面所具有的特殊作用和社会价值,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作为今年的首要工作任务,提倡调解、强调调解,努力提高诉讼调解结案率。对有调解可能的案件,不轻易下判,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做耐心细致的工作,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无调解可能的案件,特别是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判决前及时做好当事人的教育疏导、息诉工作。
该庭在审理中高度重视那些矛盾容易激化、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以及涉及面广的群体性纠纷,在审理中多做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化解纷争。今年初受理的一起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由于村委会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违反法定程序,以较低的承包金将土地发包给十个承包人,村民起诉请求撤销承包合同未获一审法院支持。败诉后,80 多户村民即到该院集体上访、联名告状,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民二庭受理此案后非常重视,多次研究审理方案,并耐心细致的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案件最终调解结案,避免了一起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树立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
文章出处: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张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