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扬州中院成功调解一起养虾专业户状告高邮市农林局、高邮市环大饲料厂赔偿100万人民币损失的案件。使得本已矛盾冲突激烈,近乎转为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最终相逢一笑,握手言和。此案在当地一时被传为佳话。
  原告王元才,系高邮市汉留镇四导村农民,因其2000年10月31日与该村签订了围田承包养殖合同承包256亩土地从事养虾,成了当地小有名气的养虾大户。至2003年7月13日,他突然发现养殖场内的4号塘所饲养的南美白对虾出现游塘现象,他便请高邮市农林局下设的高邮水产局进行诊治,但不久便出现南美白对虾不明原因地大面积死亡。同年8月,高邮市环大饲料厂又对王元才所养虾塘中的白对虾采用药物配置方法,对白对虾进行治疗,但王的虾塘仍出现不明原因的白对虾死亡,造成王元才约5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至此,王元才自认为两次白对虾的大面积病、死,肯定是上述两单位的误诊误治造成,遂召集多人,多次到农林局,高邮市政府上访,甚至出现用汽油浇至一副局长身上,其父亲抱着一副局长要跳楼同归于尽等过激行为,高邮市政府为此两次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协调此事。王元才并于2003年12月向法院起诉上述两单位索赔100万元人民币。
  这是一起特殊的民事案件,该院民庭领导及承办法官同志感到,要处理好此案,既要对养虾专业户合法权益予以保护,也不能不顾事实,一味迁就当事人而违法裁判,更不能因自己的处理有失偏颇致案件激化成刑案。承办法官何培祥同志作了充分的庭前准备工作,首先与庭领导一起研究了方案,然后根据方案组织了场面颇为紧张有序地庭前证据交换,以期达到在法庭审理中让证据说话,让双方口服心敢服的的效果。在进行证据交换时,何培祥同志抓住农业部的试验报告书,特别是国家农业部的试验报告书中所作结论:送检虾患有托拉综合症,死亡率占90%以上,这一并非两被告的责任所致虾亡的科学结论,适时地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做原告思想工作,为钝化矛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接着,何培祥同志数次通过电话或与书记员李萍同志去案件发生地对双方进行多种形式宣传,疏导工作,最终在高邮市政府高邮市人民法院的支持配合下,达成由王元才户籍所有镇、承包虾塘所在乡镇、饲料厂所在乡镇共同扶持王元才再创业的协议,使得曾扬言“要杀人要自杀”的王元才一面写下了“保证不再做违法的事,不对农业局人员进行侵害”的保证书,并由其参与闹事的亲属一同签字,一面向该院写下了撤诉申请书。至此,一起牵扯了高邮市政府汉留镇政府很大精力,曾闹得沸沸扬扬的民事案件,由于法院承办同志坚持司法为民的审判指导思想,征得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取得了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各自投入经济活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良好处理效果。
  
文章出处: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