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强制执行一土地租赁案
发布时间:2004-05-12 浏览次数:2445
日前,江宁区法院根据权利人江宁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组织十多名干警对一起土地租赁、财产转让纠纷案强制执行,仅用7个小时就将闲置场地上他人堆放的980多吨矿石和5万多块红砖清运出去,从而使这块被他人擅自占用一年多的工业用地派上了用场。 1998年5月,该区江宁镇政府与南京某贸易公司(下称贸易公司)签订租赁转让协议一份,约定贸易公司承租江宁镇政府土地50亩,租赁期限50年,并按年给付租金。双方还约定,原属江宁镇政府的地上建筑物、供电设施等,一次性转让给贸易公司,由贸易公司分期给付折价款220万元。不久,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将原租赁的土地面积增加为60亩,财产折价款变更为210万元。协议签订后,贸易公司即投资创办贸易高岭土有限公司,并在租赁的土地上建造厂房,但对协议约定的租金一直未按期给付。为了收回租金,2001年9月,江宁镇政府与贸易公司又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贸易公司将其建造未竣工的厂房交付给江宁镇政府,以抵付部分租金及折价款,后因贸易公司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交付工程决算表,致该协议未能履行。2002年11月4日,江宁镇政府在多次索要土地租金及折价款无果后,将贸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贸易公司给付租金及折价款,并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转让协议。2002年12月江宁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并由贸易公司给付江宁镇政府租金及财物折价款25万元。 判决生效后,贸易公司并没有将租赁的土地交还给江宁镇政府,也没有给付租金及财物折价款,相反,还将60亩土地当作露天仓库租给别人堆放矿石、红砖等物,自己则按月收取租金。由于这块土地长期被贸易公司占用,严重影响了江宁镇的经济开发,致使个别经营潜力较厚的企业长期无法进驻辖区。今年2月,江宁镇政府向江宁法院申请执行。该院立案后,对此案高度重视,多次找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周某谈话,让其配合法院执行,但周却与法院“软对抗”,一边找借口搪塞,一边继续收取别人的租金。为了依法维护和促进地方经济开发,该院于4月1日在堆放矿石、红砖的区域内贴出执行公告,告知所有承租户在4月15日前将堆放的物品移走,否则法院将强制执行。面对法院的公告,被执行单位依然我行我素,承租场地的个体老板更没当回事,继续将矿石拖来堆放。 对此,该院决定依法强制执行。4月22日上午7时,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彭德华组织10多名执行干警赶到现场,调来12辆汽车、一辆装载机和30多名民工对场地上堆放物进行清运。由于场地较大,堆放矿砂的个体户较多,为了不出差错,干警们顶着烈日,冒着高温,一边指挥车辆装卸,一边找个体户做思想工作。对法院入情入理的思想工作和人性化执行,原本态度恶劣有抵触情绪的个体户们深感理亏,并自觉配合法院执行。经过7个小时的执行,至下午3时许,原来堆积如山的矿石终于被彻底清理出场。 |
文章出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