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阜宁县法院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积极落实司法为民,不断强化依法服务“三农”的意识,在探索和拓宽服务“三农”问题的途径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日前,该院成功审结了一起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纠纷案件,得到当地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2003年4月下旬,阜宁县陈良镇陈良村9组涂炳友等12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县种子公司签订了一份制种产销合同,合同约定12农户生产协优63稻种。12农户制种的母本由县种子公司提供,父本由陈良种子站负责代供。在生产过程中,陈良种子站提供的第一、二期父本种子使用效果良好,第三期父本该站缺货,为了解决供需矛盾,该站技术员田某将上年的不合格种子发芽后供给农户使用,抽穗时,农户发现第三期父本质量有问题。经鉴定,所制稻种不能作种子使用,应认定为废种,由于陈良种子站误供父本,12农户得知此事心急如焚,劳作一年的成果将无收获。在投诉镇、村、组协商无果的情况下,12农户决定依靠法律武器保障其合法权益,遂向阜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阜宁县种子公司和陈良种子站赔偿其损失。
  阜宁法院施庄人民法庭在受理该案后,急案急办,快审快结,及时作出判决,判决确定由被告陈良种子站赔偿原告涂炳友等12农户制种损失37394.28元,证据保全费用822元;判决阜宁县种子公司赔偿原告制种损失24929.52元,证据保全费548元。一审判决后,被告陈良种子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被告阜宁县种子站服判未有上诉。经盐城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于日前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一、二审法院的及时判决和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该案被告也充分认识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危害性,积极履行判决,现12农户的赔偿款已经到位。

文章出处:阜宁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阜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