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首例炒卖楼花案“房虫”败诉
发布时间:2004-05-19 浏览次数:2541
将认购到的期房房号,转手高价卖给他人。近日,因倒卖楼花,一“房虫”被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判决败诉。因炒卖楼花败诉,这在南京市尚属首例。 去年年底,高某经秦淮区一房产中介介绍,向郁某购买城南“良城美景”小区一处住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郁某告诉高某该房为期房。经过协商,双方约定住宅每平方米的价格为4300元,总价为38万余元。在签订协议的当日,高某就向郁某支付了3万元。而房产中介出具的收据上,写明收款事由为“买‘良城美景’房差价”。 其实,这处住宅仅是郁某手中的一个楼花。去年10月25日,郁某向“良城美景”开发商交纳1000元意向金后,领取了该住宅的一张VIP卡。拿到这张卡后,郁某就在其丈夫所开的房产中介,发布了出售该房的信息。 签订合同后不久,高某了解到,“良城美景”的开发商曾与所有VIP持卡人在协议中约定,认购人在领取产权证之前,该房不得转让。否则,不能办理房屋权属证。今年1月2日,高某表示因合同无法履行,要求对方退还3万块钱,但遭拒绝。不久,高某将郁某及其丈夫告上了法庭。 据法院查明,去年12月25日前,开发商通知郁某前去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但她一直未去办理。今年3月中旬,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该公司已经将郁某所持住宅的VIP卡作了退卡处理,该住宅被开发商收回另行出售。另据悉,“良城美景”开盘时,均价为4000元左右。这样,从买楼花到卖楼花的两个月时间里,郁某就赚了近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郁某所持的VIP卡,只表明她对该处住宅有优先选房权。在她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契约前,并不具备对这处住宅的处分权。后郁某所认购的房屋被收回另行出售,因此,她与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也不生效。为此,法院判令郁某返还高某3万元钱,并承担其利息损失。 据了解,今年4月1日,市房管部门出台的“禁炒令”正式实施。“禁炒令”严禁炒卖楼花,规定已办理预售登记的商品房,在未交付使用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转让。该规定的出台,对防止房地产市场的炒作行为,起到重要的遏制作用。 |
文章出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秦 法、殷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