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及时审结一起因企业改制引发的解除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04-05-19 浏览次数:2483
日前,盐城市亭湖区法院对原告盐城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大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公开宣判,依法驳回了原告盐城制药有限公司要求解除资产重组协议,返还公司印章的诉讼请求。至此,这起在全市影响较大,因企业改制引发讼争的纠纷案件在不到一个半月时间就作出了一审判决。 盐城制药有限公司前称为盐城制药厂,1999年4月完成整体改制。2003年7月,制药公司职工大会通过深化改制方案,国资部门对公司净资产处置作了批复,后制药公司的国有股份全部退出,公司股份由刘文俊等39名自然人持有。同年11月8日,制药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并与永大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资产重组协议,约定永大公司以现金形式在12月底前注入1500万元资金到制药公司账户,永大公司必须确保重组后公司原料药GMP改造及生产经营正常运作对资金的需要。重组后公司名称和注册将作相应的变动和调整,股权结构分配比例为制药公司30%以下,永大公司70%以上,双方还对企业管理和职工权益保障问题作了约定。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因制药公司为盐城市医药采购供应站担保贷款纠纷未解决,制约公司同意在1500元的注入资金中减少820万元。协议后,永大公司陆续向制药公司汇款1600万元,后又汇出900万元。期间,永大公司为实施原料药GMP改造建设项目需要,向射阳县国土局预交了440万元的征地费用。2003年11月24日,永大公司、范凯与制药公司刘文俊等39名股东签订股权封证协议,按1:1.25的比例购买了股权。39名股东在股权流转明细表上签名,支取了全部股权转让权。永大公司随即接管制药公司2份印章,参与了制药公司的经营管理,并选举产生了新的董事会成员。 2004年元月,制药公司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置换职工身份与职工发生纠纷。永大公司派驻制药公司门卫等人与职工发生冲突,并致4名职工受伤,使全公司近400名职工情绪激动,多次上访。2月初,制药公司全面停工。市政府多次组织协调未果。2004年3月24日,制药公司董事长刘文俊以公司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永大公司违约要求解除与永大公司的资产重组协议,并同时返还公司印章。 亭湖区法院受理此案后,该院党组高度重视这起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案件,及时选调了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鉴于制药公司已停工一个多月,企业损失巨大,职工情绪又不稳定,合议庭当即主持双方交换证据,在被告表示放弃答辩期后,随即安排开庭,调查案件事实,分析案件争议焦点。为平息矛盾,化解纠纷,合议庭还多次召集双方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始终围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大局,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该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了驳回了原告盐城制药有限公司要求解除资产重组协议,返还公司印章的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由于该院审理工作周密细致,一审宣判后,职工的情绪都比较稳定,此案审理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
文章出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