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
发布时间:2004-05-20 浏览次数:2405
近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该案中,原告马某起诉要求与妻子廖某离婚,被告廖某以丈夫马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提起反诉,要求冯某给予其精神损害赔偿。经开庭审理后,该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马某与被告廖某离婚,原告(反诉被告)马某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廖某精神抚慰金1万元。 1991年5月4日,马某与廖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2年6月13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因夫妻两人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投,经常发生吵打。后因认识另一女子,并与其保持不正当的关系,马某即用家庭暴力方式逼迫廖某同意与其离婚。1998年夏季,马某在与廖某争吵过程中,用匕首将廖某的大腿和臀部刺伤。1996年6月24日,双方又一次发生争吵,马某用松香水浇向廖某的头部和身体,并用打火机点燃浇在廖某身上的松香水,致廖某被烧伤。经上海第二医科大学治疗,诊断廖某烧伤面积为全身面积的12%。2003年秋,马某又强迫廖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签字,因廖某不肯,马某对廖某实施殴打,致廖多处软组织挫伤。在本案庭审中,廖某向法庭表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对马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不要求追究马某的刑事责任,但反诉要求马某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万元。 经审理后,建湖法院认定,本案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后双方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尤其是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马某有了外遇后,对被告(反诉原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已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均同意离婚,应当依法准许离婚。因反诉被告马某对反诉原告廖某经常实施家庭暴力,情节严重,反诉原告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反诉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应予支持。从保护弱势群体,制裁婚姻过错方的角度出发,建湖法院在作出准许原、被告离婚判决的同时,判令原告(反诉被告)马某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廖某精神抚慰金1万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服从一审判决,该判决于5月13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文章出处:建湖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潘辉、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