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法院民一庭在二审审理扬州地区的一起房屋拆迁纠纷时,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民事审判,注重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在办案过程中主动与当地党委、政府、一审法院沟通案情,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通过协调,圆满解决了纠纷,钝化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稳定的社会秩序,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在审判实践中实现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地科学发展的要求。该案的最终处理结果,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扬州市石塔农贸市场系扬州市人民政府1999年“为民办实事”工程,该工程原由扬州新城福兴房屋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因市场建设过程中需拆除扬州市食品有限公司的部分营业用房,1999年5月,新城福兴房屋开发公司与市食品有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因新城福兴房屋开发公司违法开发,一房多卖,工程难以实施,引起购房户、施工单位多次集体上访,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该工程随之停工。扬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清算组对新城福兴房屋开发公司进行清算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嗣后,市政府多次就该市场的续建事宜召开专题会议,决定由广陵区政府负责具体落实,由扬州市嘉隆房地产公司以项目法人名义垫资代建,并针对续建工程的特殊性,决定嘉隆房地产公司只收取固定利润,工程费用由市审计局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单独结算,工程完工后依法审计,嘉隆房地产公司的垫资费用和利润由市政府在其今后开发项目中以减免规费的方式支付。嘉隆房地产公司将石塔农贸市场续建完工,该市场现已对外招商产生经济效益。2003年10月,市食品有限公司起诉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嘉隆房地产公司给付拆迁安置补偿款159.36万元。一审法院根据嘉隆房地产公司曾作出的意思表示判决支持了市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嘉隆房地产公司不服,以该工程系政府代建工程并已经市审计局依法审计,食品有限公司要求政府审计总价105.742万元之外的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上诉至省法院民一庭,请求依法改判。
  因石塔农贸市场工程列为当地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拆迁工作面广量大,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涉及其它拆迁户的补偿标准及费用的确定,并对当地政府的形象和招商引资工作均有直接影响。如不妥善处理,极有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二审期间,扬州市纪委根据市委的要求专程派人至省法院民一庭反映情况,希望法院能妥善处理,以维护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民一庭领导听取情况反映后表示一定认真考虑、慎重处理。根据庭领导的指示,合议庭在庭审中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并及时就有关案情向本庭审判长联席会议作了汇报。民一庭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后认为,石塔农贸市场的续建系根据市政府的行政指令由嘉隆公司垫资建设,案情确实有其特殊性。因双方当事人均系原国有企业改制,目前经营中均存在一定的困难。且本案纠纷涉及当地政府的行政行为,并可能引起其他拆迁户就补偿费用产生新的诉讼,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对当地经济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为此,审判长联席会议要求本案的处理要从大局角度出发,积极与当地政府进行协调,做好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工作,实事求是地解决纠纷。
  根据审判长联席会议的要求,分管庭长和案件承办人、书记员两赴扬州。一方面,请一审法院配合,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要求双方当事人从当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大局角度出发,尊重事实,脚踏实地解决纠纷;另一方面,与扬州市委、市政府沟通案情,交换意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省法院审判工作的支持,为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提出可行之策,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经过调解与协调,当事人表示愿意和解,市委、市政府表示感谢二审法院为当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所做的努力,并表示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纠纷。
  2004年8月23日,就省法院反映的案件有关情况,扬州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洪军主持召集市政府、市纪委、市中院、市审计局、市建设局、市商贸局、广陵区政府、区纪委、区商贸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双方当事人的负责人召开专题协调会议,并邀请省法院民一庭分管庭长和案件承办人、书记员参加会议。会上经多方努力,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市政府形成专题会议纪要。纪要明确嘉隆房地产公司给付市食品有限公司安置款126万元,其中首付70万元,余款2004年底付清。对于双方当事人因此产生的差额损失,由市政府职能部门在双方以后建设项目规费中协调弥补。该纪要出台后,双方当事人来本院表示感谢省院所做的协调工作,双方愿意按市政府纪要的和解内容履行,并表示今后双方要相互支持,为发展地方经济多做贡献。在省法院调解下,嘉隆房地产经营公司向市食品有限公司当场支付了首期付款70万元并撤回上诉,案件最终圆满解决。
文章出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管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