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法院审结首例要求政府作为的行政允诺案
发布时间:2004-11-09 浏览次数:1450
10月22日上午,泗洪法院公开宣判了宿迁首例要求政府作为的行政允诺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朱绍林等27人的诉讼请求。 2003年8月28日,泗洪县朱湖镇朱湖居委会八组27名农民向被告泗洪县朱湖镇政府递交了一份申请,要求自筹资金修建北大街农贸市场水泥路面,请求政府批准在该路面上长期收费,所收费用用于偿还建设资金、负担管理人员劳务费、上缴镇政府及以后的市场改造。2003年9月23日,被告朱湖镇政府对此作出了回复,同意群众自费修建北大街农贸市场水泥路面,同时提出水泥路面修好后,由工商部门根据情况划行规市,农户可按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适当收取市场建设费用等。此后,27户原告即集资修建了北大街水泥路面,并挂牌为朱湖农贸市场。被告朱湖镇政府曾组织工商等部门进行一次“划行规市”行动,但未收到明显效果,造成新建的市场闲置。27名农民遂起诉要求被告朱湖镇政府行政作为,将老市场迁入新市场,兑现行政允诺,否则赔偿修建北大街路面的投资款12.35万元。 庭审中,原告坚持认为,被告朱湖镇政府应按回复的内容兑现行政允诺。被告朱湖镇政府则认为,回复不是行政允诺,也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行政指导行为,且原告要求的行政作为不属于镇政府法定职责范围。 泗洪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泗洪县朱湖镇政府针对朱湖居委会八组农民的申请所作出的回复,系行政指导行为,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朱湖镇政府迁市场的行政作为,即要求被告朱湖镇政府履行行政允诺,依法可提起行政诉讼。由于“划行归市”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畴,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有此法定职责,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迁市场的作为义务无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
文章出处:泗洪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红平 正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