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滨湖区法院审结一起因报复单位举报而致的电话骚扰案
发布时间:2004-11-25 浏览次数:1535
2004年2月,某轴承公司起诉来法院,称该公司与周某某所掌控的长沙市某公司因经济纠纷于2001年初进行过诉讼,后因其公司认为周某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诈骗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了举报。周某某遂采用不间断拨打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手机及公司办公电话的方式进行骚扰。因此轴承公司起诉要求周某某停止侵权、向该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合计10万元。东洚法庭受理案件后,首先在送达诉讼材料上遇到了困难,寄过去的诉讼材料以收件人不居住在该处为由被退回,承办法官亲自到长沙送达,但几经查找,仍不能确定周某某的经常居住地,虽与周某某电话取得联系,但周某某极不配合,承办法官又找到当地法院委托送达,仍无法送达。考虑到该案原告举证相对困难,根据原告的申请,承办法官在长沙一方面为送达事宜奔波,一方面又到电信等部门搜集资料,克服电信部门不能提供个人信息资料的困难,多方协调,从其他渠道取证,再通过当事人的配合,采用电话录音等方式将证据固定下来。虽然该案送达最终采用公告送达,但轴承公司对法院的多方努力予以了肯定。公告期满后,东洚法庭及时进行了开庭,合议庭评议后认定:周某采用不断拨打电话的方式进行报复,其中最多的一天从上午9时14分至下午3时41分共拨打了102次,数量之多、密度之大,已构成恶意骚扰,且明知轴承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仍然进行骚扰,已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及法定代表人的生活,因此周某应立即停止侵权,向轴承公司赔礼道歉,同时法院核定了周某向轴承公司进行物质损失赔偿的额度,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龚甬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