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影案
发布时间:2004-11-25 浏览次数:1563
本网无锡讯 11月22日,宜兴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影的案件,并当庭作了判决。
2004年3月,从事电脑行业的被告人谢小良和被告人吴傅亮合伙创建了名为“娱乐星空”的电影网站,被告人谢小良还为自己创建了“阳光影院”电影网站。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二被告于2004年7月8日在“娱乐星空”电影网站下设的情感片栏目中,发布了《蓝月亮》、《水浒传之好色英雄》等22部淫秽电影文件,同日,被告人谢小良还将上述淫秽影片在其“阳光影院”电影网站上予以发布,向网站的注册会员提供下载和观看服务。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小良、吴傅亮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影视频文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遂依法判决:被告人谢小良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吴傅亮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04年3月,从事电脑行业的被告人谢小良和被告人吴傅亮合伙创建了名为“娱乐星空”的电影网站,被告人谢小良还为自己创建了“阳光影院”电影网站。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二被告于2004年7月8日在“娱乐星空”电影网站下设的情感片栏目中,发布了《蓝月亮》、《水浒传之好色英雄》等22部淫秽电影文件,同日,被告人谢小良还将上述淫秽影片在其“阳光影院”电影网站上予以发布,向网站的注册会员提供下载和观看服务。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小良、吴傅亮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影视频文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遂依法判决:被告人谢小良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吴傅亮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文章出处:宜兴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吴杏萍、梁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