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发生 苏州金阊区法院发出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04-12-13 浏览次数:1347
司法建议要求有关部门将以下三类企业列为易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纠纷的重点单位。一是建筑业、餐饮业、针织及服装加工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二是厂房租赁、特别是厂房及生产设备均租赁的企业:三是曾经发生过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司法建议要求对这些企业建立日常巡查工作,一旦发生拖欠职工工资现象的苗头,及时做好预警工作,尽量将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解决在萌芽状态。对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特别是企业主逃逸的,要切实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群访性突发事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同时积极引导民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劳资纠纷,并对企业财产及时进行保全,避免产生“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情况。
文章出处: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孙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