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扬州讯:时逢年关岁末,农民工追讨欠薪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扬州中院在认真学习领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的基础上,日前出台了八项举措,对全市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的审理执行进行大胆创新,以确保案件办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和谐统一。
  首先是案件优先受理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优先处理,所有程序简化。对部分有经济困难、无力缴纳诉讼费的农民工,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二是案件优先保全制度。农民工申请诉前保全,能当日保全的则当日保全,如不能提供财产担保,可以先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拖欠工资被告的财物。三是实行非诉行政案件的财产保全制度。对于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执行的农民工工资案件,建议劳动部门在处理时,对一些信誉低的单位或私营业主,先行依法向法院申请非诉讼行政案件的财产保全。四是案件先予执行制度。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但农民工又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法院可以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先予支付农民工工资。五是案件快速办结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一般应实施简易程序,从立案之日起到结案最迟不得超过30天。同时,注意做好调解、和解工作,促使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农民工申请执行后,由过去的五日内提前到二日内开始执行。六是制定实施工资“先付”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涉及财物变现的,紧急情况下,经慎重研究,由法院指定有关拍卖机构预先垫付部分和全部工资金额,待财产变现后予以偿还。对于因建设单位等第三人原因拖欠民工工资的,责令第三人先行支付或在裁定限期内支付,确保农民工的合法利益。七是建立院领导督办制度。八是建立办案责任追究制度。

      

文章出处: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孔令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