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两家大企业近日在宜兴法院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结束后双方握手言和,两个老板笑言:诉讼使他们由“冤家”变成了“亲家”,不过一切得感谢宜兴法院的法官!
  2003年12月12日,义乌市某制衣公司(下称制衣公司)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解除江苏某化纤公司(下称化纤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货款人民币25万元,义乌法院受理后冻结了化纤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0万元。被告化纤公司立即向义乌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制衣公司所提供的买卖合同系伪造,其目的是使义乌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要求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不久义乌法院裁定驳回了化纤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化纤公司不服,上诉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9日作出裁定,该案移送至宜兴市人民法院审理。2004年11月16日,义乌市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至宜兴法院审理。
  宜兴法院民二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通过阅卷了解到两个企业均是当地有名的大规模企业,企业老板一个是省人大代表,一个是市政协委员,都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在诉讼期间,双方情绪激动,各执一词,并四处告状。为了不让他们之间的矛盾继续扩大,减少影响,承办法官到双方单位了解情况并耐心地听取他们的处理意见及要求,在掌握了基本情况后决定做好双方的调解工作。
  近日,承办法官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本着实是求是的态度,指出制衣公司在所签订的“合同”上存在的瑕疵以及化纤公司在收到汇票后交付标的物主体不当造成的后果等,让他们认识到双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均有过错,各自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的法律解释和说服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化纤公司支付制衣公司人民币8万元,制衣公司撤诉;制衣公司在2005年度所需化纤原料500吨(价值约41500000元),在化纤公司购买。

 

      

文章出处:宜兴市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王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