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寒冬被困港口 镇江法官依法助还乡
发布时间:2005-02-06 浏览次数:1343
本网镇江讯:近日,一起因为经济纠纷导致外地当事人欲采取“跳楼”过激行为的事件,在镇江市润州区法官的精心调解下,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2004年9月,四川人夏伦国和镇江人孙某达成了买卖630吨价值30万煤炭的协议。同年11月,夏伦国运输煤炭的船到达镇江龙门港,由于资金短缺,夏伦国无法承担运费、报港等费用。孙某便提出以自己的名字来报港,同时先运走200吨价值10万元的煤炭,夏伦国答应了,谁知孙某给了8万元后便失踪了,夏伦国找不到人,剩余的煤炭已经成了孙某名下之物,港口方面按照规定不准他处置。他焦急万分守候在龙门港,整整15天不敢离开半步,眼看着天寒地冻自己流浪在异地他乡,夏伦国走投无路,向公安部门报案,认为孙某行为诈骗。但是公安部门了解详情后,认为这是一起经济纠纷,不予立案。夏伦国感到绝望了,他来到市、区政法委反映情况,扬言:自己目前在镇江饥寒交迫,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将跳楼自杀。市、区政法委对这起信访案件高度重视,立即指示润州法院来处理该案。1月17日,润州法院受理案件后,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为困难当事人开通“诉讼绿色通道”,为其减免了2000多元诉讼费。民二庭法官张世龙承办此案,他首先对剩余的430吨煤炭进行了诉讼保全,给外地当事人吃下一颗定心丸。根据法律规定,煤炭属于流通限制物,个人之间的买卖无效,而孙某系一家煤石公司的业务科长,张世龙法官找到单位负责人,告诉他们孙某没有经营资格,其买卖行为无效,已经成交的业务必须把货款补足。在法官的努力工作下,这家煤石公司认可了孙某购买200吨煤炭的行为,并将余款2万多元送给了原告,并协助原告将报港名字更改过来。看着430吨失而复得的煤炭,夏伦国终于舒了一口气,在法官的建议下,他抓紧时间,终于在年前将煤炭全部处理掉,揣着货款高高兴兴回家过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