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保证江苏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新任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省法院日前专门就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江苏高院要求,为保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有序开展,各级法院要成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注意和司法行政、财政等部门搞好协调配合,确保在工作环节上分工负责,明确职责,形成合力。要合理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保证审判工作需要。各基层法院要按照规定,在不低于本院现任法官人数二分之一,不高于现任法官人数的范围内提出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同时将中级法院、省高级法院需要在本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包含在上述范围内,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确定。《通知》指出,选好人民陪审员,是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键。各级法院要严格选任条件,慎重确定人选,保证人员陪审员的基本素质。各地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要严格把关,坚持法律规定的条件,尤其要把握好“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这一道德标准,并优先考虑文化素质较高,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公民,以保证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各地法院要抓紧有限时间,严格法律程序,保证按时完成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文章出处:转载自江苏法制报
文章作者:娄银生、张羽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