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中院一审审结冻鱼特大走私案
发布时间:2005-03-21 浏览次数:1612
本网镇江讯:近日,镇江中院审结邢益墚、韩云特大走私普通货物案,一审判处被告人邢益墚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被告人韩云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60万元。此前审结的与此相关联的刘强、林敏特大走私普通货物案,被告人刘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被告人林敏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邢益墚,男,52岁,新加坡人,大学文化;被告人韩云,女,36岁,中专,苏州市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月至2003年5月间,被告人邢益墚、韩云共谋采取低于真实成交价向海关申报的方式为他人走私进口各类冻海鱼。被告人邢益墚以其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OCEAN HAWK SEAFOODS CO.LID公司名义与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等国供货商联系冻海鱼货源,并与国内客户确定所需冻鱼品种、规格、数量、价格等后,向外商订购。在货物到达上海港之前,被告人邢益墚或韩云采取修改重量、品名、规格、价格等手段制作虚假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单据用于报关,从而偷逃应缴关税和增值税。其中,被告人邢益墚参与共同作案201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550万余元;单独作案19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40万余元;共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590万余元。被告人韩云参与共同作案201票,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55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邢益墚、韩云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共同采取低于真实成交价向海关申报的方式偷逃应缴关税和增值税,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邢益墚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该公司参与偷逃应缴税额590余万元的走私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被告人韩云个人参与走私普通货物犯罪,偷逃应缴税额550余万元。被告人邢益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韩云具有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
此前审结的一起冻鱼走私案,被告人刘强,男,33岁,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大学文化,个体,住上海市江浦路;被告人林敏,男,31岁,浙江省舟山市人,初中文化,原浙江奥林特远洋渔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人刘强和林敏为谋取个人或单位非法利益,采取上案类似手段,偷逃应缴关税,其中被告人刘强单独或与奥林特公司共同走私,偷逃应缴税额计人民币19721161.53元,被告人刘强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情节特别严重,且系共同犯罪;奥林特公司单独或与被告人刘强共同走私,偷逃应缴税额计人民币16702624.37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林敏作为奥林特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对其中的16570342.95元负责,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受刑罚处罚。
文章出处: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