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法定赔偿原则 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江苏财政确保核拨国家赔偿经费
发布时间:2005-04-21 浏览次数:1363
本网讯:针对近年来一些地区不能及时核销或不足额核销赔偿费用,造成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决定的困难,阻碍了国家赔偿工作的开展的情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江苏省财政厅于4月19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财政确保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国家赔偿费用及时足额核拨。
据悉,自国家赔偿法实施10年来,江苏各级人民法院和财政部门为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做了大量工作。但从目前的情况看,还有部分地方存在国家赔偿经费未能按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赔偿费用不能及时足额核拨等问题。针对这一问题,为进一步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江苏高院与省财政厅加强沟通与协调,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在各级财政编制预算时,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对赔偿案件动态分析的基础上,及时对下年度赔偿费用进行认真测算,为财政部门确定国家赔偿费用预算提供依据;各级财政部门要从执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高度进一步重视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将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本级国家赔偿费用能够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国家赔偿费用的审查、拨付工作,对赔偿义务机关符合规定、依法赔偿的核拨申请,要及时足额地核拨赔偿经费,不得无故拖延或者以其他名目随意核减费用。
文章出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娄银生、吴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