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来信实行早期告知制度 扬州中院经验在全市得到推广
发布时间:2005-04-27 浏览次数:1396
日前,江苏省扬州市委政法委发出通知,在全市政法机关推广扬州中院人民来信早期告知制度的经验,及时解决人民来信反映的问题,减少当事人重复来信。
去年初,扬州中院党组针对涉诉信访增多的状况,制定了人民来信早期告知处理情况制度。制度明确:各法院、各部门安排专人办理人民来信早期处理情况复函事项,对人民来信复函实行有信必复;各承办法院、承办部门在接到人民来信后,及时填写“人民来信复函”,七日内寄送来信人,告知对来信事项处理情况;中院办公室在接到有关领导或单位转来的人民来信后,在七日内将案件正在处理情况另报有关领导或批转单位,便于上级掌握情况;“人民来信复函”仅是告知当事人及有关领导对来信早期处理情况,最终处理结果仍须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向当事人反馈。
制度还规定,有明确办理期限的,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办结结果;急交办事项,随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办结进度。对紧急事项或规定办理期限将满的事项,督查人员必须及时催办。承办部门逾期未报办理结果也未报办理进度的,发函催办,并要追究责任。
人民来信早期告知制度实施以来,扬州中院信访工作效率大幅提高,现在当事人基本没有重复来信,实现了信访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今年以来,该院信访总数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50%,申请再审案件同比下降57%。
文章出处:转载自人民法院报
文章作者:张宽明、孔令宏